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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食品添加剂监管困境

发布时间:2022-06-30 01:51:44 阅读: 来源:草坪厂家
如何走出食品添加剂监管困境 如何走出食品添加剂监管困境

、食品添加物概况

(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改善食品的颜色、香、味等品质,或由于防腐和加工技术的必要性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合成和天然物质。世界各国和各组织对其定义不同。

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为了改善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54条食品质量和颜色、香、味,以及为了防腐和加工技术的需要而添加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8条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更是现在010

(二)食品添加剂的分类

目前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依据主要有来源、功能和安全性评价三种。

食品添加剂根据来源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天然提取物第二,用发酵等方法制造的物质,例如柠檬酸等,也有化学合成的物质,其结构与天然化合物的结构相同。纯化学合成物,如苯甲酸钠。

根据其功能,中国在《食品安全法》GB2760-2011中将食品添加剂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等20种和其他。

根据安全性的高低,食品添加剂限制委员会(CCFA)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讨论的基础上,分为A、B、C3种,各种JECFA与ADI(每日允许摄入量)A(2)类的JECFA为暂定ADI值,但毒理学资料不够充分,暂时允许在食品中使用。b类是JECFA进行过安全评价,但没有确立ADI值或者没有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其中b类(1)是JECFA进行过安全评价,因为毒理学资料不足而没有制定ADI的人。c类是认为JECFA用于食品不安全或者应该严格限制作为部分食品的特殊用途的人其中c类(1)JECFA基于毒理学资料认为用于食品不安全的人C(2)类是

二、我现在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

《食安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购买食品添加剂时,不得购买或使用供应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了食品添加剂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必须如实记录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到货日期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证书。记录和证书的保存期限必须在产品到期后6个月以上保质期不明确的话,保存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买食品添加剂时,依法检查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忠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到货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与

以上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但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基于食品添加剂的特殊性和食品添加剂滥用的客观环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进更严格的“五专”管理制度。

(二)从“五专”管理的源头发展

2009年3月天津市河西区卫生监督所在饮食消费环节开展了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业整治活动,探索建立了食品添加“五专”管理制度。

2011年4月27日。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严厉取缔全国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添加和滥用,贯彻了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食安法》(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的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的第五点要求“饮食服务机构要实行食品购买证明书的索票和检查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家购买、专家保管、专家领取、专家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同年8月22日,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表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食[2011]395号),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第31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中表示“(一)食品添加剂由人购买、人保管、人管理、人登记、角(二)食品添加剂的保管场所(或橱柜)应标明“食品添加剂”,收纳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精确的计量工具计量,并有详细的记录。”。

这样,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在成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利器的同时,也成为了监督管理人员无法逾越的雷池。高级审查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被抓住了。但是,这样激进地实施“五专”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所有食品添加剂都必须实行“五专”管理制度吗?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三、合理看待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

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抵抗,之所以害怕查明其原因,是因为商家认识到滥用食品添加剂后的伤害,但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分类来看,CCFA的A(1)系食品添加剂毒性资料明显或毒性有限。关于碳酸钠,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纯碱、碱面”,JECFA发表的碳酸钠ADI(日允许摄入量)是“无限制”(FAO/WHO1985)我国发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GB2760-。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中记载的最大使用量是“根据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也就是说根据国际国内的两个规定碳酸钠的危险系数很低。那么,有必要进行机器的“五专”管理吗?笔者有否定的看法。

不加区别地“一律”的话,执法成本上升,吃执法效果低下的药的法律执行本来就面临着基础监督管理能力相对弱,监督管理对象素质不同的困境,但如果监督管理不从实际出发,吃药的法律执行的想想纯碱是作为非常常见的食品添加的。从杂货店、便利店到超市,销售到小作坊、小餐饮到生产企业使用。对于其监督管理,如果光是“禁止”“取缔”,有可能发生在2小时的巴士上购买碱面的情况。有机器的“规范”“按要求行动”和“无法根治”的混乱。即使所有公司都执行。这种管理要求的本质意义在哪里?

第二,机器的应用还使公众对执法的合理性、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产生疑问,影响执法效果以及公众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心接受度和认识度。

笔者认为,根据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等级和安全性系数制定相应的目录,让监督管理者对症治疗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是摆脱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困境的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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